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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开具门诊诊断证明书业务须知

一、患者本人应持相关单位注明所办具体事项的介绍信原件来办理门诊诊断证明;

二、具有确定诊断的出院患者及非首次开具诊断证明的门诊患者,在手续齐全情况下医生均可予以开具;未住过院且首次开具诊断证明的门诊患者,请挂专家号,办理门诊诊断证明书;

三、患方持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到一站式服务中心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介绍信由病案工作人员回收留存管理;

四、出院及门诊诊断证明只开具疾病诊断,不开具无精神疾病或精神正常诊断,复工复学、民事/刑事鉴定等证明或鉴定意见书见司法鉴定科办理流程;

五、患者因办理病退、保险等事项,持相关单位制作的固定格式文书,要求在其中填写诊断并加盖诊断公章的,按照上述关于开具诊断证明书的规定执行,但该文书于中文,需将该文书复印件存档。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住院证明一般包括住院记录、病程记录、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和出院证。现在的电子病历都是保存一定时间后,要打印病史,还要打印出院证明。如果病例是手写的,你可以去看主治医生,说明原因再写一份。只要你住过院,医生就会给你一张住院证明。向医生明确表示自己要住院证明,医生就会给,没有医生不愿意给自己住院的病人住院证明。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后凭证,是作为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诊断证明的依据之一,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

医学诊断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临床诊断、诊疗建议等。

此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也属于医学诊断证明。

具体要求:诊断证明书必须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签字,再有医院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后生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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